《湘桥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政策解读

2024-08-26 17:51  稿件作者:   浏览量:- 【浏览字体: 】    分享到:

  一、修订背景

  2018年市政府颁布施行的《潮州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潮府规〔2018〕19号)有效期已满,2021年11月29日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权限下放湘桥区政府。为适应我区机构改革和行政区划调整,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完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的机制,切实维护公共利益和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我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情况,起草了《湘桥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送审稿)》(下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说明

  (一)主要内容概述

  《办法》共四章三十一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至第条)。规定了《办法》的适用范围,湘桥区辖区范围内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的适用本办法,阐明了各有关主体的职责。

  2.第二章“征收决定及程序”(第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了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的程序。区人民政府确需实施征收的房屋,房屋征收部门或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进行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的调查登记,并根据调查情况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应当及时公告。

  3.第三章“征收补偿”(第十四条至第二十条)。规定了征收补偿标准、补偿方式、奖励办法、搬迁费的标准等。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对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并完成房屋搬迁的被征收人给予奖励;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审核并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

  4.第四章“附则”(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一条)。规定了违反本办法的责任追究和施行期限。

  (二)《办法》拟确立的主要制度和措施

  1.明确征收范围。因公共利益需要方可对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并应对被征收人进行合理补偿。

  2.明确征收补偿范围。房屋征收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含国有土地使用权)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3.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区人民政府落实提供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造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人民政府落实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征收直管或单位自管住宅公房,该住宅有承租人的,原则上实行产权调换;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且按规定通过资格审核和公示的,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4.房屋搬迁补偿费。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审核并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搬迁费按下列标准确定:住宅和商业用房:15元/㎡,生产用房:18元/㎡,办公用房:9元/㎡,仓储用房8元/㎡;搬迁费不足1500元的按照1500元计算。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房过渡的,过渡期限内,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按9元/㎡/月的标准确定;月临时安置补助费不足800元的按800元计。过渡期限自被征收人实际搬迁之日起计算,过渡期限一般不超过18个月;18个月内无法交付调换房屋的,应继续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已提供周转房的,不再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

  5.奖励标准。对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并完成房屋搬迁的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参照下列奖励标准制订具体项目奖励办法:(一)在确定期限二分之一时间前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的,按150-200元/㎡奖励;二分之一时间后签订的,按100-150元/㎡奖励;在确定期限以后签订的,不予奖励。(二)在规定时间内搬迁并交付拆除的,按50元/㎡奖励。(三)选择货币补偿,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并交付拆除的,可按不高于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总额的8%给予再次奖励。

  6.强制措施。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下落不明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

  7.救济途径。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解读方式和途径

  本解读材料与《办法》同步在湘桥区人民政府网站公开发布。

      政策文件:https://www.xiangqiao.gov.cn/zwgk/zcfg/content/post_39086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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