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 《2017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 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7-05-11 00:00  稿件作者:   浏览量:- 【浏览字体:

湘桥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2017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凤新街道、意溪镇安监所:

为进一步提高非煤矿山安全保障能力,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全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潮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7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潮安监〔2017〕63号)的要求,我局制定了《2017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联系人:庄泓,联系电话:2214928,邮箱:xqqajj928@163.com)

 

 

 

 

潮州市湘桥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5月11日

 

                                                                                             

                                                                      

 

2017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上级和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系列决策部署和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提高非煤矿山安全保障能力,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全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潮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7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潮安监〔2017〕63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突出工作重点,狠抓薄弱环节,深入排查治理非煤矿山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提高非煤矿山安全保障能力,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二、工作目标

以防范和遏制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为主要目标,通过重点整治违法违规建设和生产行为、事故隐患,以及加强长期停产停建矿山安全监管等,强化矿山安全监管执法,规范安全生产管理,夯实安全生产基础,推动矿山整顿升级,进一步提高非煤矿山安全保障能力。

三、整治范围

覆盖全区所有非煤矿山企业及尾矿库,包括生产、停产、在建和停建的矿山企业。

四、整治重点

(一)违法违规建设和生产行为

1.重点整治违反矿山建设项目“三同时”规定行为,主要包括:

(1)未按照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2)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并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

(3)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

(4)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

2.重点整治违章指挥、违规操作、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等“三违”行为。

3.重点整治矿山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使用危险化学品行为。

(二)事故隐患

1. 防火灾事故

(1)消防设施未完善。

(2)未制定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并演练。

(3)未落实生产生活设施消防安全措施。

2.防范边坡坍塌事故

(1)露天矿山未严格按照设计自上而下分台阶分层开采,台阶和分层参数不符合设计要求。

(2)存在“一面墙”开采,未确保道路上山。

(3)未制定边坡安全管理和检查制度,定期对边坡进行安全检查并保存检查记录。

(4)未对工作边坡面浮石、危石和伞檐体及时进行处理。

(5)大型终了边坡、高陡边坡、采场入口及相关危险源点未设立安全警示标志。

(三)加强对长期停产停建矿山的依法监管

1.未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停产停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2016]25号)及《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停产停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粤安监管一[2016]16号)要求,规范停产停建矿山工作程序,严格执行停产停建矿山报告制度,依法依规实施监管。

2.未将停产停建矿山纳入日常监管执法计划,开展监督检查。

3.停产停建矿山未做到安排专人值守,对停止运营的尾矿库,未安排值班值守和安全巡查。

4.停产停建期间,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申请延期的,未依法严格履行相关手续;逾期未申请延期的,按规定及时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5.发现或接到举报企业擅自组织生产或建设的,未予以严肃查处。

6.未按规定开展复工矿山的安全检查,对查出不符合复产复工条件的,未按规定进行处理。

(四)推动矿山整顿升级

1.未提请地方政府出台相关规定,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按照“达标保留一批、改造升级一批、整合重组一批、淘汰关闭一批”的原则,进一步减少非煤矿山数量,提升安全保障水平。

2.未依法关闭淘汰缺乏技术、人才、资金及无能力整改隐患的矿山,对资源接近枯竭的老旧矿山,引导其关闭退出。

3.未推动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合理配置矿业权,严防一个矿体多个开采主体、大矿小开,以及一个采矿证多个独立生产系统等无序开采。

4.未推动扩大金属非金属矿山最小开采规模、最低服务年限标准的矿种范围,进一步提高最小开采规模、最低服务年限标准。

5.未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的《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第二批)要求,及时更换淘汰落后设备及工艺。

五、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7年5月)

相关街道(镇)要进一步落实属地监管职责,进行全面动员部署,并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辖区实际,进一步细化制定切实可行的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整治方案要针对本地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特点,突出整治重点任务,明确目标和责任,细化分工和措施,明确整治机构与人员,确保责任到位。

(二)集中整治阶段(6月-10月)
     1.企业自查自纠。各非煤矿山企业要根据实际制定检查整改方案。组织技术人员或聘请专家对本企业安全管理、安全设施、工艺设备、“三违”现象等情况进行全面排查梳理,对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建立台账,并按照责任、资金、措施、时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要求实施整改。月度自查自纠整改情况每月底报告当地安全监管部门。

2.加强监督执法检查。要加强对辖区内非煤矿山的监督执法检查,特别是对矿山在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情况、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措施落实情况、停产停建矿山安全管理以及高陡边坡、排土场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等,实施重点监督检查,全面、系统排查安全隐患,依法下达执法文书,并督促企业落实整改措施。区局适时将对各地开展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抽查督查,随机抽查部分企业,对专项整治工作开展不力的进行约谈,推动专项整治工作扎实深入开展。

3.部门联动,形成合力。要加强协调联动,联合国土、公安、工商、供电等部门和单位,认真梳理和全面掌握辖区所有非煤矿山基本情况,集中力量开展联合整治。要加大对盗采矿产资源、超层越界开采、以勘探名义实施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契机,加大对非煤矿山的整顿治理,进一步减少非煤矿山数量,提升安全保障水平。

(三)总结提高阶段(11-12月)
1.要对专项整治工作落实情况开展“回头看”行动,对已责令停产整顿、取缔关闭的企业逐一复查,对情节恶劣、屡禁不止、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的典型非法违法行为予以重拳出击、坚决打击。

2.要对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归纳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风险,建立完善防治制度和措施,推动建立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周密部署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是国家、省、市为进一步提高非煤矿山安全保障能力作出的重要部署,是防范矿山安全事故的重要举措。各地和各非煤矿山企业要认真汲取省内外发生的各类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教训,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按照上级的统一部署和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区、本企业实际,制定并落实切实可行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扎实推进,严格执法

各地要严格落实安全监管责任,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与2017年非煤矿山重点任务、日常监管工作结合起来,全力推进专项整治工作。要规范执法行为,充分发挥专家力量开展督查检查,提高监管效能。对非法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一经发现,坚决采取“四个一律”和停产、停建、停电、停供、扣押、关闭等强制执法措施,做到从严查处。对屡次违法、拒不履行监管指令的,要综合采取经济、行政、法律等多种有效手段,从重从严予以打击。对检查中发现涉及安全生产、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公安等行业领域的非法违法行为,要及时书面移交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

(三)广泛宣传,接受监督

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多种媒体,广泛宣传专项整治工作,要充分利用12350安全生产举报电话等渠道,收集违法线索,及时兑现举报奖励,公布查办结果,动员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接受社会监督。
  请各地于2017年5月20日前将本地区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报市局监管一科;于每季度末(6月20日、9月20日和12月20日前)将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总结报送区局监管股,以便及时汇总报送市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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