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及主要依据》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部机关各司局:
依据《信访工作条例》和信访工作法治化有关要求,部修订了《自然资源领域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及主要依据》,现印发你们。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2025年4月17日
附件:自然资源领域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及主要依据
自然资源领域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及主要依据
为进一步落实信访工作法治化要求,指导自然资源部门依法、及时、准确分类处理信访诉求,依据《信访工作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修订自然资源领域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及主要依据如下:
一、不适用事项
本清单适用于自然资源部门对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的分类处理,以下事项除外:
(一)不予(再)受理的信访事项
(注:此类事项应出具不予(再)受理告知书)
1.不属于自然资源部门职责范围的,不予受理。
2.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上级机关、单位又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上级机关、单位不予受理。
3.跨越有权处理的本级和上一级机关、单位走访提出申诉求决类事项的,上级机关、单位不予受理。
4.属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管辖,已经、正在和应通过审判机关诉讼程序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程序处理的事项,不予受理。
5.已经复核的信访事项,信访人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反映的,不再受理。
6.已经依法终结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不再受理。
主要依据:《信访工作条例》
(二)建议意见类信访事项
针对自然资源部门职责范围内事项提出建议意见的,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对科学合理、具有现实可行性的,应当采纳或者部分采纳,并予以回复。
主要依据:《信访工作条例》
(三)检举控告类信访事项
针对有实质内容反映自然资源部门及工作人员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检举控告,按有关规定转送有管理权限的纪律检查、组织人事等部门依法依纪办理和反馈。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信访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
二、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
《信访工作条例》对信访人提出的申诉求决类事项办理方式进行了规定,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区分情况,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应当通过审判机关诉讼程序或者复议程序、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程序或者法律监督程序、公安机关法律程序处理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未依法终结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处理。
2.应当通过仲裁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3.可以通过党员申诉、申请复审等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4.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程序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5.属于申请查处违法行为、履行保护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职责的,依法履行或者答复。
6.不属于以上情形的,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并调查核实,出具信访处理意见书。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
(一)土地征收及安置补偿
法定途径: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等。
(二)耕地保护
法定途径:行政处罚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七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五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土地复垦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等。
(三)土地用途管制
法定途径:行政处罚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等。
(四)土地占用及闲置
法定途径:行政处罚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七条,《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
(五)土地供应和转让
法定途径:行政处罚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划拨用地目录》等。
(六)不动产登记
法定途径:更正登记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二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等。
(七)规划许可和违规建设
法定途径:行政处罚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等。
(八)矿业权出让及许可
法定途径: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本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下同)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等。
(九)矿产资源勘查、开采
法定途径:行政处罚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等。
(十)地质灾害防治
法定途径:行政处罚
主要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等。
(十一)海域海岛审批
法定途径: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等。
(十二)权属争议
法定途径:调解 行政裁决 行政确认 民事诉讼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一条,《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等。
(十三)测绘活动
法定途径:行政处罚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基础测绘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十四)地理信息
法定途径:行政处罚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等。
(十五)地图管理
法定途径:行政处罚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地图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地图审核管理规定》等。
(十六)党员申诉和人事劳动争议
法定途径:申诉 仲裁 技术鉴定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公务员申诉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人事争议处理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等。
(十七)涉及林业管理、草原管理、野生资源管理等方面的信访事项,适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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